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1. 为了确保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能够合法地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并有效地处理代表议案,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山西省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2.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1. 为了确保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能够合法地提出议案并有效地处理这些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具体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2.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议案,这是一项法定权利,旨在让代表参与管理地方事务。
3. 代表可以由十人以上联名或一个以上代表团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必须指明领衔代表。以代表团形式提出的议案需得到全体代表过半数支持,并由团长领衔。
4. 代表可以提出如下类型的议案:
- 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 人事选举的议案;
- 罢免的议案;
- 质询的议案;
- 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的议案;
- 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决议的议案;
- 其他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5. 代表议案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至截止时间内提出,逾期视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6. 代表议案应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涉及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需附上相关草案及说明。
7. 会议前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相关机构收集,并在大会时转交秘书处;会议期间的议案由秘书处收集。
8. 对于联名或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若列入,领衔代表需进行说明。
9. 列入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可授权常务委员会处理,并在下次会议上备案。
10. 如代表要求撤回议案,需主席团同意,审议即终止。
11. 不列入议程的议案将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相关不符合条件的议案按其他办法处理。
12. 议案在处理过程中,应征求领衔代表意见,完成处理后需向代表答复。
13. 办理结果将书面报告给常务委员会,审议情况应邀请领衔代表列席。
14.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哪里
迎泽大街,位于新建路和桃园路之间,迎泽大街中段路北。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保证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所谓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指代表在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内容。
第三条 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定职责,相关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通过多种方式与选民保持联系,听取意见,围绕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实事求是,便于处理。
第七条 建议可由单名代表或联名提出,须指定领衔代表。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不应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 涉及代表本人的个案问题;
- 代转群众来信;
- 属于学术探讨的内容;
- 其他不适合的内容。
第九条 如需撤回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会议期间提出的内容由大会秘书处处理,会后统一交办。
第十一条 闭会期间的内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确定承办单位的过程中,如需多单位处理,应明确分工。
第十三条 不属于承办单位职责的,需在规定时间内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提交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重点处理,并反馈给代表。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书面告知代表办理情况。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办理制度,提高办理效率。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意见。